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编辑:三茅网 2024-08-14 10:43 229 阅读

8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在“住房公积金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明确规定,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消息称,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成都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与此同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该支付模式在现有的缴存人先付款后提取的报账模式上,新增直付模式(即直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无需缴存人先行垫付)。“直付资金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管理部周执锐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2024年9月15日起可申请。

缴存人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其购房付款方式、贷款需求等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缴存人还能以该套住房继续提取,提取额度需扣减已直付的购房款金额,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2024年已用另一套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能办理直付购房款,但缴存人仍可选择以2024年已办理提取的住房继续提取。

周执锐表示,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预审通过后可撤销,还未划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按原渠道撤销预审。同时,已直付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不能直接退给缴存人,而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据悉,上述通知将分别从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文来源新浪财经、千龙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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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在“住房公积金套数认定标准”方面明确规定,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认定范围从“成都市”调整为“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

成都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消息称,为取得购房资格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的住房,未出租或租赁合同已终止的,可自愿申请提前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库,并解除上市交易时间限制。

在成都市范围内新购买住房,只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范围内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拟购住房区(市)县范围内有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相应核减。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在成都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支持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与此同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该支付模式在现有的缴存人先付款后提取的报账模式上,新增直付模式(即直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无需缴存人先行垫付)。“直付资金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管理部周执锐称,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且符合提取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2024年9月15日起可申请。

缴存人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预审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结合其购房付款方式、贷款需求等情况进行预审,并出具《直付购房款确认通知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缴存人还能以该套住房继续提取,提取额度需扣减已直付的购房款金额,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后,不影响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实际贷款额度、贷款年限以最终审核结果为准。2024年已用另一套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不能办理直付购房款,但缴存人仍可选择以2024年已办理提取的住房继续提取。

周执锐表示,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款预审通过后可撤销,还未划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可按原渠道撤销预审。同时,已直付的住房公积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至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不能直接退给缴存人,而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据悉,上述通知将分别从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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