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之间因发生争执导致一方受到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国工伤保险 2024-08-16 11:40 344 阅读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公司销售经理,牛女士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二人系同事关系。2023年9月,刘先生找到牛女士报销差旅费时,双方因粘贴发票的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因无法忍受牛女士的言语刺激,用茶杯砸向牛女士的眼部,导致左眼球破裂。

事后,牛女士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其所受伤害系与刘先生发生争执造成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牛女士不服,随自行申报工伤。那么,牛女士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

本案中,牛女士受到的伤害确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这就需要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刘先生与牛女士二人在报销费用时,因粘贴发票事宜发生争执,应属工作范围内的摩擦。此后,刘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情绪,对牛女士施加暴力伤害,牛女士的情况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

【结论】

牛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编辑:朱国丰

(本文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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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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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是公司销售经理,牛女士是该公司财务人员,二人系同事关系。2023年9月,刘先生找到牛女士报销差旅费时,双方因粘贴发票的问题发生争执。刘先生因无法忍受牛女士的言语刺激,用茶杯砸向牛女士的眼部,导致左眼球破裂。

事后,牛女士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但公司认为其所受伤害系与刘先生发生争执造成的,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牛女士不服,随自行申报工伤。那么,牛女士的情况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

本案中,牛女士受到的伤害确系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是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这就需要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刘先生与牛女士二人在报销费用时,因粘贴发票事宜发生争执,应属工作范围内的摩擦。此后,刘先生因未能控制好自己情绪,对牛女士施加暴力伤害,牛女士的情况应当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

【结论】

牛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编辑:朱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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