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上班途中两人受伤,为啥只有一个被认定工伤?

善世集团 2024-08-21 14:35 300 阅读

近半年,几起员工猝死事件引起关注。


6月17日,科大讯飞一名员工猝死,家属“疑似”担心工伤不被认定,到科大讯飞园区“表达情绪”。


4月17日,苏州追觅创新科技一名员工猝死。5月13日,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7月18日,苏州吴中区人社局出具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决定书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员工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非工作原因



追觅科技有一份事故说明书,说明了员工和同事外出晚餐,途中昏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华商网记者对家属万女士的采访,证实了因为公司没有食堂,员工外出晚餐,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离世。



关于工伤不被认定,万女士表示:“我们了解到,认定不通过的原因主要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伤情形内,可视同工伤,但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主要条款:



事件的争议点一

工伤认定的失败跟公司有没有关系?


万女士认为,丈夫的离世和高强度加班相关联,她多次要求公司提供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考勤记录以及薪资等资料被推诿,而这直接或间接导致工伤认定的失败。


根据万女士展示的微信沟通记录,追觅HR表示:“基于此次事件整体的定性是与公司无法律关系,所以您需要的一些材料也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实在抱歉,没法直接提供。”


事件的争议点二

公司给于的人道主义5万元补偿合不合理?


工伤不予认定后,万女士要求公司提供赔偿,7月25日,追觅公司答复称只能补偿5万元钱。


这个事件,还没完全结束。


对于人社局,万女士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于追觅科技,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思考:关于员工受伤和工亡

什么情况下,可被认定工伤?


给大家整理若干案例:


@案例一

上班路上两人受伤,都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分析】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表明赵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钱某虽与赵某同乘一车,但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赵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钱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周五下班,小周忘记带手机回家,返回公司拿手机,结果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专家分析】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本案中,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结论】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案例三

上下班途中路滑摔伤,是工伤吗?


上周五下班后,李先生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李先生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李先生腿部骨折。


李先生之前听人说过,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公司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公司说,李先生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先生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结论】李先生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四

上班路上吃瓜受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分析】“旁观工人”确实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认定条件,但其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


本案中,“旁观工人”受伤是自己因好奇而观看卸料,而且有人已经明确提醒要求他远离,因此“观看卸料”既不是他的工作,也不是完成其工作所必要,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利益背道而驰,故该行为与工作无关。


【结论】“旁观工人”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

同是下楼梯摔伤,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高某是某医院医生,一日在单位手术室完成一台手术返回门诊坐诊途中,在下楼梯时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骨折。


郭某是医院护士,某日吃完早饭后去上班,在出家门下楼梯过程中不慎绊倒摔伤,导致骨折。高某、郭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郭某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同样是因去工作而在下楼时摔伤,不应出现两种认定结果。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详细解析后,郭某认可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事故伤害”包括诸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厂区火灾、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高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在完成手术后、前往门诊坐诊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伤属于单位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而郭某的受伤发生在从家中去单位上班途中,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受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时未到达单位开展工作,即受伤原因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她在下楼梯时摔伤,其受伤非交通事故引起,因此受伤原因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结论】郭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本文来源善世集团(公众号ID:shanshi-hro),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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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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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苏州追觅创新科技一名员工猝死。5月13日,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7月18日,苏州吴中区人社局出具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决定书认为,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员工死亡原因是呼吸心跳骤停,非工作原因



追觅科技有一份事故说明书,说明了员工和同事外出晚餐,途中昏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华商网记者对家属万女士的采访,证实了因为公司没有食堂,员工外出晚餐,当晚经医院抢救无效离世。



关于工伤不被认定,万女士表示:“我们了解到,认定不通过的原因主要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在工伤情形内,可视同工伤,但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


以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主要条款:



事件的争议点一

工伤认定的失败跟公司有没有关系?


万女士认为,丈夫的离世和高强度加班相关联,她多次要求公司提供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考勤记录以及薪资等资料被推诿,而这直接或间接导致工伤认定的失败。


根据万女士展示的微信沟通记录,追觅HR表示:“基于此次事件整体的定性是与公司无法律关系,所以您需要的一些材料也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实在抱歉,没法直接提供。”


事件的争议点二

公司给于的人道主义5万元补偿合不合理?


工伤不予认定后,万女士要求公司提供赔偿,7月25日,追觅公司答复称只能补偿5万元钱。


这个事件,还没完全结束。


对于人社局,万女士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对于追觅科技,可以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思考:关于员工受伤和工亡

什么情况下,可被认定工伤?


给大家整理若干案例:


@案例一

上班路上两人受伤,都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分析】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表明赵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钱某虽与赵某同乘一车,但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论】赵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钱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

在办公室受伤,一定是工伤吗?


周五下班,小周忘记带手机回家,返回公司拿手机,结果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专家分析】认定工伤有三个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本案中,周某虽是在工作地点受伤,但他受伤时不是工作时间,而且他受伤的原因是回办公室拿手机,是因私事受伤,而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也不是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


【结论】周某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


@案例三

上下班途中路滑摔伤,是工伤吗?


上周五下班后,李先生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李先生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李先生腿部骨折。


李先生之前听人说过,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公司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公司说,李先生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 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李先生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


【结论】李先生不能认定工伤。


@案例四

上班路上吃瓜受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分析】“旁观工人”确实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认定条件,但其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


本案中,“旁观工人”受伤是自己因好奇而观看卸料,而且有人已经明确提醒要求他远离,因此“观看卸料”既不是他的工作,也不是完成其工作所必要,与用人单位的要求和利益背道而驰,故该行为与工作无关。


【结论】“旁观工人”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

同是下楼梯摔伤,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高某是某医院医生,一日在单位手术室完成一台手术返回门诊坐诊途中,在下楼梯时因地面湿滑摔伤,导致骨折。


郭某是医院护士,某日吃完早饭后去上班,在出家门下楼梯过程中不慎绊倒摔伤,导致骨折。高某、郭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郭某对认定结论不服,认为同样是因去工作而在下楼时摔伤,不应出现两种认定结果。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详细解析后,郭某认可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处的“事故伤害”包括诸如交通事故、生产事故、厂区火灾、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高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在完成手术后、前往门诊坐诊途中因地面湿滑而摔伤属于单位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伤害,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而郭某的受伤发生在从家中去单位上班途中,受伤地点不属于工作场所,受伤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受伤时未到达单位开展工作,即受伤原因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她在下楼梯时摔伤,其受伤非交通事故引起,因此受伤原因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结论】郭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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