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拉黑”同事微信,因未完成工作交接被前公司起诉

编辑:言值哥哥 2024-09-02 11:17 228 阅读

日前,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员工吴某某原本答应离职后继续跟进涉案项目一段时间以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但转身却突然将公司原同事的微信全部“拉黑”,与原公司完全切割。事后,吴某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劳动报酬,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某赔偿损失。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离职之际答应跟进项目后又“拉黑”同事

2022年2月7日,吴某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创意副总监,工资标准为税后35,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刚过了半个月,吴某某突然提出离职。次日,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协商继续跟进涉案项目。

“好的吧”,吴某某起初答应了。

然而,当日下午,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再向吴某某发送微信时,显示其已不是吴某某的好友,该信息无法发送。

2022年6月,吴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劳动报酬19,250元。A公司则于同年7月提出反申请,要求吴某某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未办理工作交接突然离职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仲裁委员会未支持A公司请求,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

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此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即便离职也需与用人单位妥善解决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宜,本案吴某某明显存在抵触配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诚信履约的法律原则,也有违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鉴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产生损失,故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二审中,吴某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某15,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辞职能“说走就走”吗?

本案主审法官、徐汇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许斌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就业渠道愈加畅通,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跳槽等行为屡见不鲜。但是,法官提醒,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仍应依法、按约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说理部分融入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交接内容未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充分、善意、有效地进行“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接”的层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因恶意怠于接受或不接受工作交接而主张事后损失的赔偿,同时应探索使用便利双方的交接方式。本案引导劳动者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上海徐汇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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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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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徐汇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员工吴某某原本答应离职后继续跟进涉案项目一段时间以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但转身却突然将公司原同事的微信全部“拉黑”,与原公司完全切割。事后,吴某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要劳动报酬,公司则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某赔偿损失。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离职之际答应跟进项目后又“拉黑”同事

2022年2月7日,吴某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创意副总监,工资标准为税后35,000元/月,试用期6个月。刚过了半个月,吴某某突然提出离职。次日,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吴某某协商继续跟进涉案项目。

“好的吧”,吴某某起初答应了。

然而,当日下午,A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再向吴某某发送微信时,显示其已不是吴某某的好友,该信息无法发送。

2022年6月,吴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劳动报酬19,250元。A公司则于同年7月提出反申请,要求吴某某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未办理工作交接突然离职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仲裁委员会未支持A公司请求,于是A公司诉至法院。

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的附随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此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应当爱岗敬业,即便离职也需与用人单位妥善解决尚未完成的工作事宜,本案吴某某明显存在抵触配合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诚信履约的法律原则,也有违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鉴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产生损失,故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二审中,吴某某意识到自己的不当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某15,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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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审法官、徐汇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许斌指出,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就业渠道愈加畅通,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跳槽等行为屡见不鲜。但是,法官提醒,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仍应依法、按约办理工作交接。本案中,一审法院虽未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书说理部分融入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工作交接内容未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充分、善意、有效地进行“交”,同时用人单位应在“接”的层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因恶意怠于接受或不接受工作交接而主张事后损失的赔偿,同时应探索使用便利双方的交接方式。本案引导劳动者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促成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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