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家公司可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9-12 12:19 168 阅读

员工应聘岗位

被“试用”两回

后来却以“不能胜任”为由被解聘?

这OK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柯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届满后,A公司以柯某不能胜任工作、但工作态度不错为由,延长试用期两个月,柯某亦表示同意。然而,在延长试用期期间,柯某却收到了A公司发送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公司以柯某在试用期内多次出现错误、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柯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与柯某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柯某试用期已经届满。A公司在柯某试用期满后再以柯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在当今竞争激烈、就业形式多样的社会背景下,劳动合同涉及到的试用期和解除条件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不能随意延长。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着明确的条件限制:一是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在发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之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三是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用人单位不可随意约定试用期,同样不可随意滥用解除权;劳动者也要不断学习和进步,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通过积极沟通、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凌丽君、陈鑫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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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认为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A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A公司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A公司与柯某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柯某试用期已经届满。A公司在柯某试用期满后再以柯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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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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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凌丽君、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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