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按所在区认定住房套数,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编辑:三茅网 2024-09-12 08:16 159 阅读

9月9日,据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

通知提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同时,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以下为政策全文: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1.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3.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4.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年;

2.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

3.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5.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2024年3月28日印发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1号)与本次调整内容相冲突的,按本次调整内容执行,其执行有效期限调整至与本内容保持一致,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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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据湖南省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

通知提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同时,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以下为政策全文: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国、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资金低位和正常运行模式下房屋套数认定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时,只核查居民家庭新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新购房所在区、县(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一律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新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的存在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非本市区域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认作房屋套数。

二、提高贷款额度,降低首付比例,优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1.生育三孩的家庭、高层次人才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9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3.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最长贷款偿还期限不超过30年。

4.确定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还可另外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

三、优化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

1.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申请租房提取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5000元/年;

2.支持缴存职工租房按季提取,每季度可申请办理一次,职工家庭年度提取总额不超过12000元(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不超过15000元);

3.非按揭贷款购买异地(非长株潭行政区域)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首付款汇入账户非资金监管账户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书》;

4.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还贷提取,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除外;

5.公积金中心应加大对提取事由真实性的核实力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经核查,提取事由不真实的不予提取,且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2年。原2024年3月28日印发的《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的通知》(潭金管发〔2024〕1号)与本次调整内容相冲突的,按本次调整内容执行,其执行有效期限调整至与本内容保持一致,若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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