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被撞伤,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可否同时主张?

人力学苑 2024-10-12 13:57 66 阅读

小美在上班路上骑自行车与老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张负全责,经鉴定小美构成十级伤残。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与此同时,小美还向单位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

案 情 简 介

小美诉称,某日上班路上,老张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小美骑行的自行车,两人相撞,造成小美受伤、自行车受损。事发后,小美被送医救治,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等。小美进行了手术,并住院12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小美无责。经鉴定,小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小美起诉要求老张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9667.57元。


老张辩称,其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上保险,同意与小美进行调解,小美主张的费用中应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形,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亦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赔偿范围有所重合,根据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就二者重叠项目应采取“就高原则”计算赔偿金额


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法官主持交换证据、充分释法说理之后,双方就各项费用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方案,承诺一次性了结纠纷,在本案中已处理的费用小美不再向工伤行政部门重复申请。


法 官 说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为职员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由单位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待遇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以及事故认定书等材料。


在社会保障行政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应对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者根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为机动车购置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受害者予以先行赔偿。本案中,老张驾驶的是未上保险的电动自行车,故其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置第三者责任险、意外险等,办理好行驶证和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后即有保险分担风险和损失。


3.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竞合时可同时主张


如前所述,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涉及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法律关系,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法律并未禁止或排斥当事人同时主张这两项请求权。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反之亦然,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应扣除侵权人已赔付的医疗费。


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全面赔偿为原则,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均在赔偿范围内;而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为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故其以经济补偿为原则。


考虑到我国目前赔偿标准偏低的情况,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竞合关系采取“相互补充说”或“有限兼得说”,具体来说,根据赔付项目发挥的功能定位区分为三个方面:


(1)对于当事人实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当事人应当遵循“就高原则”予以主张,不能得到双重赔付。


(2)对于当事人因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权,对于涉及人身属性的赔付项目采取“兼得原则”,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兼得。


(3)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不重合的部分,当事人可分别主张,主要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费;工伤保险赔付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上述竞合模式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和应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节用了基金的开支;另一方面也保证受害人及家属获得相对全面的赔偿。


(本文来源人力学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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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在上班路上骑自行车与老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张负全责,经鉴定小美构成十级伤残。后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老张赔偿。与此同时,小美还向单位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

案 情 简 介

小美诉称,某日上班路上,老张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越小美骑行的自行车,两人相撞,造成小美受伤、自行车受损。事发后,小美被送医救治,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等。小美进行了手术,并住院12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老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小美无责。经鉴定,小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故小美起诉要求老张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339667.57元。


老张辩称,其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未上保险,同意与小美进行调解,小美主张的费用中应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情形,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亦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赔偿范围有所重合,根据民法的损失填平原则,就二者重叠项目应采取“就高原则”计算赔偿金额


庭审中,双方均有调解意向。在法官主持交换证据、充分释法说理之后,双方就各项费用协商一致达成调解方案,承诺一次性了结纠纷,在本案中已处理的费用小美不再向工伤行政部门重复申请。


法 官 说 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为职员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赔付。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由单位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待遇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以及事故认定书等材料。


在社会保障行政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应对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劳动者根据鉴定结论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工伤需要接受治疗的,停工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为机动车购置了交强险或商业第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受害者予以先行赔偿。本案中,老张驾驶的是未上保险的电动自行车,故其应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及时为车辆购置第三者责任险、意外险等,办理好行驶证和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后即有保险分担风险和损失。


3.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竞合时可同时主张


如前所述,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涉及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两种法律关系,构成请求权基础竞合,法律并未禁止或排斥当事人同时主张这两项请求权。被侵权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并不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反之亦然,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应扣除侵权人已赔付的医疗费。


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全面赔偿为原则,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均在赔偿范围内;而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为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故其以经济补偿为原则。


考虑到我国目前赔偿标准偏低的情况,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之间的竞合关系采取“相互补充说”或“有限兼得说”,具体来说,根据赔付项目发挥的功能定位区分为三个方面:


(1)对于当事人实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例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当事人应当遵循“就高原则”予以主张,不能得到双重赔付。


(2)对于当事人因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人的生存权,对于涉及人身属性的赔付项目采取“兼得原则”,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可以兼得。


(3)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付不重合的部分,当事人可分别主张,主要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伙食费;工伤保险赔付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上述竞合模式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同和应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工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节用了基金的开支;另一方面也保证受害人及家属获得相对全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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