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编辑:三茅网 2024-10-02 10:54 41 阅读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人社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2日



天津市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

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30号),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督导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开展范围

我市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监管部门和经我市遴选公布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专项能力考核机构)。

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包括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场地设备、资源管理、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评价方案制定和落实、宣传信息和公开、考评实施、证书管理、反馈机制、分析与改进等12项一级指标,下设33个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市鉴定中心依据《指标体系》对我市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机构遴选认定、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服务和监管、外部督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和流程;针对评价机构管理情况督导、评价活动督导、违纪违规情况核实等不同督导场景,从《指标体系》选取相应指标,设计相应的督导评分表、细化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配置分值,编制督导操作流程。评价机构要对标《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日常和专项质量督导。评价机构应对照《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符合《指标体系》相关规定。市鉴定中心应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监督管理。日常和专项督导为百分制,评分结果大于等于85分为优良、评分结果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三)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结果。对督导中发现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材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24号)予以处理;对督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市鉴定中心专项督导中结果为优良的,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增加评价职业范围或提升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等激励;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终止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处理。

(四)建立质量督导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强化评价机构的质量督导意识,确保《指标体系》在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不断改进我市质量督导和监管方式方法,有效提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对标《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评价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鉴定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支持,及时回应评价机构关切问题。各评价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鉴定中心。

联系方式: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吕本顺

联系电话:28230246

电子邮箱:bzb@tj.gov.cn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丽洁

联系电话:83218261

附件:1.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

  2.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现场质量监督评分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命题质量专项督导评分表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24_673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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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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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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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

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30号),巩固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督导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开展范围

我市职业技能评价质量监管部门和经我市遴选公布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用人单位、专项能力考核机构)。

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主要内容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包括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场地设备、资源管理、评价档案资料管理、评价方案制定和落实、宣传信息和公开、考评实施、证书管理、反馈机制、分析与改进等12项一级指标,下设33个二级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规范工作制度和流程。市鉴定中心依据《指标体系》对我市技能人才评价相关工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机构遴选认定、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服务和监管、外部督导员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度和流程;针对评价机构管理情况督导、评价活动督导、违纪违规情况核实等不同督导场景,从《指标体系》选取相应指标,设计相应的督导评分表、细化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配置分值,编制督导操作流程。评价机构要对标《指标体系》,对本单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组织日常和专项质量督导。评价机构应对照《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符合《指标体系》相关规定。市鉴定中心应采取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评价机构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监督管理。日常和专项督导为百分制,评分结果大于等于85分为优良、评分结果小于60分为不合格。

(三)综合运用质量督导结果。对督导中发现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材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严重违规行为的,依据《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处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4〕24号)予以处理;对督导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市鉴定中心专项督导中结果为优良的,可视情况给予表扬、增加评价职业范围或提升评价职业技能等级等激励;结果为不合格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终止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处理。

(四)建立质量督导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强化评价机构的质量督导意识,确保《指标体系》在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不断改进我市质量督导和监管方式方法,有效提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对标《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各评价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鉴定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支持,及时回应评价机构关切问题。各评价机构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进展情况,于2024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鉴定中心。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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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8230246

电子邮箱:bzb@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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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3218261

附件:1.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指标体系

  2.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现场质量监督评分表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命题质量专项督导评分表



文章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s://hrss.tj.gov.cn/zhengwugongkai/zhengcezhinan/zxwjnew/202409/t20240924_6737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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