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撤回offer会有什么后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9-27 14:51 64 阅读
求职者接受offer后
又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
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吗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4日,正在求职的胡某收到了A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通知胡某已通过公司面试,公司录用其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者,并要求胡某于3月6日到公司报到。胡某根据邮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邮件表示同意公司条件,并将在指定时间到A公司入职

 

后A公司多次推迟入职时间。3月16日,胡某接到A公司招聘经理的电话,告知其因没有互联网、零售行业经验,工作经历不符合岗位需求,决定不予录用。

 

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一个月经济损失13000元。胡某认为,因A公司反复推迟入职时间并最后决定不予录用,导致自己近一个月时间无法安排求职流程,直到2023年7月才被B公司录用。

 

A公司辩称,其所发的录用通知仅为要约,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且当时已及时通知了胡某。而胡某当时处于离职状态,仍有足够时间寻找其他工作,因此A公司的行为并未给胡某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时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承担拒绝录用胡某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作为求职者,应聘A公司发布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工作岗位,在经过A公司安排的面试后,A公司发出录用通知,胡某同意入职,并着手准备入职材料,可推断胡某已具有入职A公司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但A公司却于数日后告知不予录用。

 

A公司提出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但公司系在审查了胡某的求职材料、背调资料以及面试后发出的录用通知,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A公司主张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在涉案招聘中,无正当以及合理的理由未与胡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结合A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工资标准、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胡某因错失涉案录用通知重新求职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A公司向胡某赔偿13000元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通过其各项招聘流程后向求职者发出了录用通知,求职者也已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做好了入职准备,用人单位却无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和求职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信,该行为损害了求职者对录用通知产生的信赖利益,进而导致求职者丧失了在此期间寻找其他工作的机会,用人单位理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鹏法君提醒,求职者在求职时应事先对拟求职的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对求职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以及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存,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亦应根据自身实际的用人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完善各阶段的招聘流程,尤其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录用手续,营造诚信有序的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稿:前海法院

作者:朱伦攀



 

(本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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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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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正在求职的胡某收到了A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的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通知胡某已通过公司面试,公司录用其担任人力资源管理者,并要求胡某于3月6日到公司报到。胡某根据邮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回复邮件表示同意公司条件,并将在指定时间到A公司入职

 

后A公司多次推迟入职时间。3月16日,胡某接到A公司招聘经理的电话,告知其因没有互联网、零售行业经验,工作经历不符合岗位需求,决定不予录用。

 

胡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一个月经济损失13000元。胡某认为,因A公司反复推迟入职时间并最后决定不予录用,导致自己近一个月时间无法安排求职流程,直到2023年7月才被B公司录用。

 

A公司辩称,其所发的录用通知仅为要约,并非正式的劳动合同,且当时已及时通知了胡某。而胡某当时处于离职状态,仍有足够时间寻找其他工作,因此A公司的行为并未给胡某造成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时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承担拒绝录用胡某的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作为求职者,应聘A公司发布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工作岗位,在经过A公司安排的面试后,A公司发出录用通知,胡某同意入职,并着手准备入职材料,可推断胡某已具有入职A公司的合理期待和信赖。但A公司却于数日后告知不予录用。

 

A公司提出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但公司系在审查了胡某的求职材料、背调资料以及面试后发出的录用通知,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情况,A公司主张胡某不符合岗位需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在涉案招聘中,无正当以及合理的理由未与胡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结合A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中约定的工资标准、A公司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胡某因错失涉案录用通知重新求职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A公司向胡某赔偿13000元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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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法君提醒,求职者在求职时应事先对拟求职的单位进行背景审查,对求职过程中签署的文件以及获取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保存,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用人单位亦应根据自身实际的用人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完善各阶段的招聘流程,尤其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应依法依规办理后续录用手续,营造诚信有序的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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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稿:前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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