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调岗被迫离职,一审偷换理由判公司赔10万,高院再审!

劳动法库 2024-10-18 11:11 49 阅读

2008年7月24日,方东白入职天山公司,2013年1月1日起双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是品质管理,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


2019年2月开始,公司将方东白从事的工作岗位由品质管理岗位调整为数控机床操作岗位,但未降低工资待遇。


2021年3月8日方东白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天山公司

现公司单方面强制本人调岗,在本人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给本人依法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为本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本人2021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逾期本人将依法维权。

 

方东白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400元。


2021年5月28日,仲裁委裁决驳回方东白的仲裁请求。


方东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合法,但十几年前少缴了2个月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100996.22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方东白从事的岗位是品质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方东白的岗位(工种)工作。本案中方东白、公司均确认自2019年2月开始,公司将方东白从事的工作岗位由品质管理岗位调整为数控机床操作岗位,原审法院认为方东白的工资待遇未降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方东白主张公司违法调岗,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方东白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仅缴纳自2008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未给方东白缴纳2008年8月份和2008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故方东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公司未依法为方东白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方东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方东白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768.94元/月,其自2008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9日已满12年零7个月,依法应享有1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00996.22元(7768.94元/月×13月)。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方东白经济补偿金100996.2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在认定公司调岗合法的情况下,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否向方东白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本案中,方东白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在认定公司调岗合法的情况下,判决公司向方东白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东白的诉讼请求。


方东白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员工是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扯社保干嘛?公司系合法调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二审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方东白在其向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品质管理。现贵公司单方面强制本人调岗,在本人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给本人依法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为本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本人2021年1-3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


从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方东白系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但原审已查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方东白的调岗系合法调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二审未支持方东白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方东白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鲁民申10006号(当事人系化名)


(本文来源劳动法库,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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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开始,公司将方东白从事的工作岗位由品质管理岗位调整为数控机床操作岗位,但未降低工资待遇。


2021年3月8日方东白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致:天山公司

现公司单方面强制本人调岗,在本人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给本人依法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为本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本人2021年1月至3月份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逾期本人将依法维权。

 

方东白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1400元。


2021年5月28日,仲裁委裁决驳回方东白的仲裁请求。


方东白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调岗合法,但十几年前少缴了2个月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100996.22元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方东白从事的岗位是品质管理,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方东白的岗位(工种)工作。本案中方东白、公司均确认自2019年2月开始,公司将方东白从事的工作岗位由品质管理岗位调整为数控机床操作岗位,原审法院认为方东白的工资待遇未降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方东白主张公司违法调岗,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方东白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仅缴纳自2008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未给方东白缴纳2008年8月份和2008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故方东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张公司未依法为方东白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方东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方东白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768.94元/月,其自2008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9日已满12年零7个月,依法应享有13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100996.22元(7768.94元/月×13月)。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方东白经济补偿金100996.22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在认定公司调岗合法的情况下,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公司应否向方东白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本案中,方东白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在认定公司调岗合法的情况下,判决公司向方东白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方东白的诉讼请求。


方东白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员工是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扯社保干嘛?公司系合法调岗,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二审未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方东白在其向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品质管理。现贵公司单方面强制本人调岗,在本人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不给本人依法提供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本人特通知解除与贵公司的劳动合同。请贵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为本人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并支付本人2021年1-3月份工资及经济补偿,…。


从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方东白系以公司违法调岗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但原审已查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对方东白的调岗系合法调岗,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二审未支持方东白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方东白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2)鲁民申10006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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