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保障
国务院公布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表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适应和满足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对于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火车票不用打印报销了
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国铁路客运领域将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为旅客和单位报销铁路客票提供便利。旅客可在行程结束或者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180天内,通过铁路12306或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电子发票。
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
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
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有因检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
市场监管总局等4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2024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4年9月8日发布第23号令,全文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
电子、纸质同效!这5种行政审批证照11月起可下载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农业农村部本级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肥料登记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共5种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制发上述5种电子证照的纸质证照。
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为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坚守融资与融物相结合功能定位,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9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业务经营规则等方面。
明确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并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设置了承诺免报条款,明确了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等,更好地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鼓励采用天然冷源,这项标准将实施
《冷库低碳评价指标》团体标准将从11月1日起实施。该团体标准围绕整个冷库生命周期的减碳节点,从建筑与设计、制冷与控制、资源与节约等方面提出冷库减碳的关键评价指标,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和天然冷源,以及通过数字化手段提高冷库的运营效率。
事关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1987年发布的《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明确了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标准制定总体要求,禁止无本地区习用历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证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种载入省级中药材标准。
北京
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自助售药机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规定要求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仅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此外,《规定》还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上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避免重复检查
新修改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法回应经营主体关切,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一是要求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行为,并指导执法单位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整合、精简行政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二是对行政检查确需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作出相应工作规范。
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将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6号),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承租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承租该市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为4000元。
沈阳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下调
沈阳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5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措施: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均调整为15%;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调整为50年减房龄,且不超过借款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已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限额倍数调整为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5倍;职工偿还贷款最高年龄调整为男68周岁、女63周岁,或不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支持符合条件的婚后家庭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广东
施行医保用药新规
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告,《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纳入《广东医保药品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参保人在其生产医疗机构使用,或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调剂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同时,新规明确广东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广东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并全省统一执行。
云南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降低
《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30元降至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元降至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90元降至60元;退休人员支付比例由目前的比在职职工高5%调整为比在职职工高10%;全省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
不得询问女求职者婚育情况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四川
四川将13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
日前,四川正式印发《关于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试行)的通知》,将“取卵术”在内的13项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乙类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积极支持生育、有效缓解不孕不育患者经济压力。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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