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须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编辑:三茅网 2023-09-11 11:29 964 阅读

近日,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要在商务部门强制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得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经营者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列为管理对象,研究制定了上述《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注1:企业预收资金如何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

《办法》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

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后,各区商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确认,完成备案。各区商务部门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发放备案号(码)并向社会公布,供备案企业使用和公众查询服务。

关注2:总公司和分公司预收资金如何计算?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区负责相应的预付卡业务管理。

关注3:企业暂停营业怎么办?

《办法》明确,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各区商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停止发行预付卡,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同时,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办理完结这些事项后,即可通过服务系统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关注4:预收资金如何存管?

针对备案经营者统一实施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无论是预收资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强制性备案,或余额不足50万元的自主备案,均需专户存管。

备案经营者应当选择1家北京市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开设唯一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预收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备案经营者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

存管银行应对存管资金实施分账管理、核算,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应不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40%,管理以外的预收资金余额由经营者开展主营业务时自主使用,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即时拨付。

对于消费者消费、退卡交易等涉及的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报送的相关交易信息,且在5个工作日内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时予以拨付;消费者有异议的,需备案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一致后再申请拨付。

关注5:预收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备案经营者应于收到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

备案经营者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同时,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的存管银行、专用账户、预收资金、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并由各区商务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符合规定。

关注6:各部门有哪些监管职责?

联合发布文件的五部门中,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金融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本文转载自新京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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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发布《北京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及预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要在商务部门强制备案,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不得低于上季度末预付卡预收资金余额的40%。在终止预付卡业务前,经营者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规定,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预付卡发行企业列为管理对象,研究制定了上述《办法》,对经营者预付卡备案和预收资金存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注1:企业预收资金如何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涉及的行业为零售业、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

《办法》规定,预收资金余额达50万元规模的经营者,应当向各区商务部门进行备案,此备案为强制性备案。未超过上述金额规模的经营者,可以自主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备案表、合同和承诺书等。

经营者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后,各区商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确认,完成备案。各区商务部门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发放备案号(码)并向社会公布,供备案企业使用和公众查询服务。

关注2:总公司和分公司预收资金如何计算?

预收资金是指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经营者有分公司的,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备案和发行预付卡。总公司负责预付卡备案、预收资金存管以及预付卡发行、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负责销售、兑付、充值、赎回、清退等业务。分公司由总公司指定,分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及兑付场所信息应在《商务行业预付卡经营者备案表》中列出。总公司和分公司所在区负责相应的预付卡业务管理。

关注3:企业暂停营业怎么办?

《办法》明确,经营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提交变更信息,各区商务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备案经营者决定终止预付卡业务的,应停止发行预付卡,将终止预付卡业务信息通过受众易获得的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0日,提示消费者申请退回预付卡余额。同时,将预收资金余额做好管理和会计清算,存入专用存管账户,用于清退尚有余额的预付卡。办理完结这些事项后,即可通过服务系统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商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关注4:预收资金如何存管?

针对备案经营者统一实施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无论是预收资金余额50万元以上的强制性备案,或余额不足50万元的自主备案,均需专户存管。

备案经营者应当选择1家北京市内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与存管银行签署预收资金存管协议,开设唯一的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的预收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专用存管账户,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备案经营者不得使用专用存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预收资金。

存管银行应对存管资金实施分账管理、核算,备案经营者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应不低于上一季度末预收资金余额的40%,管理以外的预收资金余额由经营者开展主营业务时自主使用,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即时拨付。

对于消费者消费、退卡交易等涉及的预收资金,存管银行根据备案经营者申请及报送的相关交易信息,且在5个工作日内消费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时予以拨付;消费者有异议的,需备案经营者与消费者沟通一致后再申请拨付。

关注5:预收资金使用有何规定?

《办法》明确,消费者支付现金的,备案经营者应于收到款项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

备案经营者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同时,备案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的存管银行、专用账户、预收资金、预收资金余额等信息,并由各区商务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接受管理的预收资金余额符合规定。

关注6:各部门有哪些监管职责?

联合发布文件的五部门中,商务部门负责督导备案经营者落实预收资金存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系统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制度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地方金融部门建设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办理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负责指导存管银行做好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本文转载自新京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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