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放前离职,员工能拿到年终奖吗

编辑:言值哥哥 2023-10-11 11:29 1.3k 阅读

来源: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


员工在发年终奖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终奖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一般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案号:(2022)京民申2418号(当事人系化名)


陈家诺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北京新一酒店公司,当日双方签订至2022年9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0元(税前)。


2020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家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度年终奖。


后经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陈家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公司同意仲裁裁决,未起诉。陈家诺不服,提起诉讼。


陈家诺认为,公司在2019年按其月工资的四倍向其支付年终奖金,故公司仍应按此标准向其支付 2020 年年终奖26000元。


对此主张公司表示不同意,提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 6.14 条规定,酒店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将会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当年度的奖金发放方案将以酒店的公布内容为准。


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作为奖金计算的参考。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另外,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的奖金。


公司认为,陈家诺已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公司承认在2021年1月 29日向其它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


一审判决:发年终奖时陈家诺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应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权利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本案中,陈家诺主张2020年度奖金,因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围,对于奖金的发放,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因陈家诺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并无向陈家诺发放奖金的结果。


2021年1月29日公司向员工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此时陈家诺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应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故陈家诺要求公司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家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导致他拿不到年底奖金26000元。


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家诺的上诉请求。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公司自主决策权。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奖金发放之日前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奖金。


二审判决:发年终奖时不在职是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不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年终奖金,公司于2021年1月 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现依据《员工手册》“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 的规定,以陈家诺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予发放陈家诺2020年奖金,但公司系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陈家诺导致,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予发放陈家诺2020年年终奖金不合理,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陈家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公司应发放陈家诺2020年度年终奖。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家诺2020年年终奖金26000元。


申请再审:年终奖发放及发放标准、依据、金额等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围,陈家诺不满足发放条件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年终奖发放及发放标准、依据、金额等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围,且与企业当年度经营业绩息息相关,陈家诺不满足2020年度年终奖发放条件。


2、退一步讲,即使陈家诺符合2020年年终奖发放条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勉强维持运营,根据公司2020年年终奖发放审批政策,2020年度所有员工全额年终奖也仅为员工月工资的1倍。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公司向陈家诺支付2020年年终奖26000元(陈家诺月工资的4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高院裁定:陈家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公司应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案涉《员工手册》虽规定“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但陈家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所致,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陈家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其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


公司所提即便发放2020年的年度奖金也应按照1665.04元标准发放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文来源公众号劳动法库(ID:Laodongfaku),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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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发年终奖前离职,是否还有权享受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在发放年度绩效奖金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在发放年终奖时双方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一般不予支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年终奖亦是其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此项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为无效。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案号:(2022)京民申2418号(当事人系化名)


陈家诺于2019年9月9日入职北京新一酒店公司,当日双方签订至2022年9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0元(税前)。


2020年12月1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陈家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度年终奖。


后经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属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裁决公司向陈家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00元。


公司同意仲裁裁决,未起诉。陈家诺不服,提起诉讼。


陈家诺认为,公司在2019年按其月工资的四倍向其支付年终奖金,故公司仍应按此标准向其支付 2020 年年终奖26000元。


对此主张公司表示不同意,提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第 6.14 条规定,酒店依据当年的业绩和盈利状况,将会考虑为员工发放奖金,当年度的奖金发放方案将以酒店的公布内容为准。


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将作为奖金计算的参考。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另外,处于辞职通知期内的员工同样不予发放年度的奖金。


公司认为,陈家诺已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公司承认在2021年1月 29日向其它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


一审判决:发年终奖时陈家诺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应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权利应当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


本案中,陈家诺主张2020年度奖金,因奖金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围,对于奖金的发放,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明确规定,因陈家诺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公司并无向陈家诺发放奖金的结果。


2021年1月29日公司向员工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此时陈家诺已不是公司的员工,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应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故陈家诺要求公司发放2020年度年终奖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家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导致他拿不到年底奖金26000元。


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家诺的上诉请求。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公司自主决策权。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奖金发放之日前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奖金。


二审判决:发年终奖时不在职是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公司不予发放年终奖金不合理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20年年终奖金,公司于2021年1月 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现依据《员工手册》“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 的规定,以陈家诺在发放奖金时已经离职,且在2020年度存在多次迟到和数次违纪行为,不予发放陈家诺2020年奖金,但公司系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未提供劳动的原因并非陈家诺导致,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不予发放陈家诺2020年年终奖金不合理,且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陈家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公司应发放陈家诺2020年度年终奖。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家诺2020年年终奖金26000元。


申请再审:年终奖发放及发放标准、依据、金额等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围,陈家诺不满足发放条件


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1、年终奖发放及发放标准、依据、金额等系企业自主经营决策范围,且与企业当年度经营业绩息息相关,陈家诺不满足2020年度年终奖发放条件。


2、退一步讲,即使陈家诺符合2020年年终奖发放条件,因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勉强维持运营,根据公司2020年年终奖发放审批政策,2020年度所有员工全额年终奖也仅为员工月工资的1倍。


因此,二审法院判定公司向陈家诺支付2020年年终奖26000元(陈家诺月工资的4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且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


高院裁定:陈家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公司应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案涉《员工手册》虽规定“在奖金发放之日(含当日)前以任何形式离职的员工都不予发放本年度的奖金”,但陈家诺未能提供劳动的原因系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违法解除与陈家诺的劳动合同所致,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已于2021年1月29日向员工发放了2020年的年度奖金,且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经考核认定陈家诺不应享有年终奖,故其应向陈家诺发放2020年年终奖金。


公司所提即便发放2020年的年度奖金也应按照1665.04元标准发放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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