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员工A,入职约定试用期2个月。
现A入职满20天,正打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签2年/二个月试用期。
但部门反应对其工作不满意(有明确的证据),表示需要辞退。
目前情况是不能立即招聘候补人选到位...即可能满2个月后人也不能到位。
那么:
1、是否应该继续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后辞退应该怎么补偿(入职满2个月后)?
3、不签订合同辞退应该怎么补偿(入职满2个月后)?
灰太狼2012 2014-04-18 08:59 回复 赞(0) 6楼
1、应为A员工试用期不合格。不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后辞退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A员工有你单位部门的在试用期不合格材料的举证,按照试用期的规定就可以辞退,无须支付赔偿金。
A员工在试用期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证明A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绩效考核制度它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定,是用人单位实施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更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行为的规定。如果公司不能举证A员工试用期不合乎规定的材料,公司对他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应向A员工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公司最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知会用人部门保留好部门每位员工的绩效考核依据。
麦兜当当 2014-04-16 15:32 回复 赞(0) 3楼
1.员工入职之日起就应该签订用工合同
2.签订用工合同后,试用期未满且有明显证据不适合可以辞退,无赔偿;试用期满后,不合格,根据规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未满半年赔偿半月工资(如果未提前通知需支付一个月通知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