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蝉声 2014-01-20 14:47
回复
赞(0)
1楼
@一赢:首先,企业内部整合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关键在于是否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的实质问题是部门合并是否属于 《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部 《关于 〈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 《劳动法》第27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公司部门合并是为谋求长久发展而进行的企业主动变革,是企业的主观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也未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以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式,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