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于2007年1月入职,任职车间组长,于2011年7月2日发生工伤事故(烫伤眼睛),公司随即送往五官科医院医治,由于病情原因,至2013年4月,期间又去医院进行了3次手术治疗,由于该员工无法提供连续的病假单,(期间只有2次手术的病假单合计3个月),公司出于人道考虑按员工5天8小时的薪资2300元发放其工伤工资,(该员工受伤前的12个月包括加班费以及其他补贴等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连续发放至2013年6月份,共发放了二年(二年期间该员工未提供病假单,未请假,无任何其他手续),自2013年7月起公司以工伤最长时间为二年为由停发其工资,要求其来公司上班,该员工于2013年8月本人去劳动部门做了工伤鉴定,签订结果为伤残8级,员工不服,要求复议,于2013年9月经复议重新认定为7级。同时该员工以需要继续治疗(2013年9月医院开出了手术单),无法上班为由,一直没有上班,也没有提供请假单等,公司于2013年8月发出书面通知,以连续三天以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1、 按7级伤残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就业补偿。(公司认可)
2、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其实是该员工自己不愿意缴纳,所以一直没有交社保,双方无异议)
3、 支付2年(3200-2300)*24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不认可,理由是员工无法提供连续的病假单)
4、 支付解除合同7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公司不认可,理由该员工无请假单或病假单,连续旷工3天以上)
5、 要求支付后续治疗费。(公司不认可,理由伤残鉴定以病情稳定为前提,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包括后续可能产生的医疗费)
请专家支招,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畅桦公主 2014-03-12 13:12 回复 赞(0) 3楼
HR林泉 2014-03-11 22:17 回复 赞(0) 2楼
HR林泉 2014-03-11 17:42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