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社保缴纳是外包给代理机构的,其缴纳方式是预交一个月,如3月份缴纳4月份保险;但,劳动合同是按实际入职时间签订的,因此,依照签订合同的时间,社保相当于晚缴纳一个月,请问这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比如,3月2日入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2日-2015年3月1日,但因社保外包给代理结构,其费用是预交一个月,因此,相当于入司第一个月(3月)缴纳第二个月(4月)社保费用,而非,当月缴纳当月社保(3月份缴纳3月份社保)。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存在法律风险吗?
求专家指导!!!!(当然,有些员工不同意,只能说公司这么规定,不能补缴,只能顺延,一直这样交着,但是这样执行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