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提出:
1、如果继续上班,将会调岗、调薪(他关心调整为什么岗?他自己觉得此种方法不太可行)
2、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问题(他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事还应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他自己觉得我们应该按照此执行,补偿他13个月的工资);
我的疑问:
1、是他提出的解除合同,我们是否补偿那么多?
2、绝症的鉴定方法?
3、他暂时提供不了病******明,但是可以提供手术报告和病理报告,请问是否可以用两个报告代替病******明?如果要提供病******明上面应该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4、关于医疗期,是否需要医院提供证明或者医生建议?
5、他的这种情况事都属于特殊疾病,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6、能否建议他,每月按照北京市(他签的是北京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工资的80%,并帮助其继续缴纳保险,方便他的医疗报销?
齐涛 2014-04-17 15:05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