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一、我们是深圳市的制造型企业,车间员工上班时间是26天制*8小时,薪资构成是底薪+加班费+岗位津贴的方式,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又该怎么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避免纠纷。
二、我们准备搬迁厂房,是不是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签订的地址,如果我们把现有新进员工的劳动地址并且以后都改为某某市,不具体到几路几号可以吗(这样就可以避免搬迁厂房而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本地最低薪资变老员工要相应的变更劳动合同吗?
三、我们公司之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上半年来的签到年底,下班年来的签到来年六月份,试用期一个月,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签订一年,那第三次是不是就是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四、因为工作地点变更是不是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按之前续签时间续签而是续签三年,这个算不算第三次签订应该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而不是固定期限的了。比如说本来是签到年底的,5月份搬厂重签合同,改为搬迁时间至搬迁后面的3年即签订三年时间。
沙燕飞 2014-04-26 09:53 回复 赞(0) 1楼
1《劳动法》中的不得超过36小时并非指加班时间,是指延长工作时间,在目前的情形,如果按法标准支付且员工没投诉,政府部门不会处理。作为企业来说,一是按法支付加班工资,二是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减少加班时间
2.合同履行地可以写某某市(县),可以不要太详细,免得企业搬到隔壁也要变更或重签合同。到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不写具体数额,写某某市(县)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行。
3.关于第三次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的次数,所以建议是3+3(5)+无固定期限(固定期限)的模式
4.无论是重新签还是续签合同,2008年1月1日后的都算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