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目前劳动用工人员签订合同情况如下:
聘用工总人数:2269
劳动合同签订人数:1056
参保人数:1056
原单位参保:291
个人参保:109
自愿不参保339
签劳务合同,且已领取退休金的:416,无保无退休金的:62
针对上述情况,集团2014年劳动、劳务合同的签订要求如下:
1、本次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若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合同签至退休时间。
2、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且两次合同签订无中断的员工,本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截至该员工退休时间。
3、集团原则上不再签订劳务合同,即不再聘用50周岁以上的女员工及60周岁以上的男员工。若因工作需要需签订劳务合同的,女员工不得超过55周岁,男员工不得超过65周岁。同时签订《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见附件一)。
4、已在外单位参保不将保险转移至集团的员工,需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署特别声明(见附件二)。
5、个人自行在社保局参保,不同意将保险转移至集团的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见附件三)。
6、依据《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集团针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不予聘用。
附件一:
劳务合同补充协议
1、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
2、聘用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3、乙方在受聘期间,甲方为乙方缴纳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险法》和其所参加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特别声明:
本人与甲方产生劳动关系前已在 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不将社会保险转移至甲方单位。若在工作期间在甲方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不需要甲方办理工伤认定事项,而由个人与原来参保单位自行沟通,办理工伤认定事宜,若有需要,甲方单位负责予以协助。
声明人:
日期:
附件三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1、乙方与甲方产生劳动关系前已自行在社保局参加了社会保险,由于其个人原因,乙方自愿不将社会保险转移至甲方单位。
2、乙方承诺其无遗传性疾病及不能正常完成每天八小时工作任务的疾病;
3、由于乙方社会保险不转移至甲方,甲方无法为其参保工伤险。为保障乙方的合法利益,乙方在受聘期间,甲方为乙方缴纳商业保险,用于乙方在为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部分,由乙方自理(其所享受的待遇均按照《保险法》和其所参加的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想咨询各位,基于我单位目前的合同签订情况,在本年度续签和合同时,做如下规定和说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有没有不妥之处。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谢谢!
九月季秋 2014-05-02 13:32 回复 赞(0) 1楼
这个问题比较杂,我试着回答下,有不足之处还请自己斟酌处理。你公司全员2269位,已签订合同的是1056,而未签订合同的达到1213位,这部分应该尽快办理合同和社保。
基于现在的问题,本次全部完善和续签的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合法合理的处理。对于问题的解答如下几点:
1、根据您所做的补充协议及声明中,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一)中2、3点;特别声明中若在工作期间在甲方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不需要甲方办理工伤认定事项,而由个人与原来参保单位自行沟通,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二)中聘用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医疗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资;对于患病和工伤,不支付工资是不可以的;第4、5点中的这个补充协议不能说没用,但真正在做仲裁时,因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因此,风险还是很大的。
2、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正常程序办理合同和社保,该签订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以实际条件为基础;已到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确需聘用的须进行签订<返聘协议或劳务关系协议>并为之购买意外伤害险;并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医疗期间甲方应按制度病假给予休息时间,以及病假期应付的基本工资按比例给予。
3、已于原单位参保而不愿转移的,应进行必要的沟通转移,如果实在不行的,必须看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如未解除,劳动者本人属于违法行为。已经解除的,愿单位是不会为其续交保费的;
个人参保的而不愿意转移到公司的,须具备个人缴纳依据,公司复印备案。
公司缴纳部分保险费不能拆现体现于工资内,如果在个人工资内体现,而个人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理亏的依然是公司。而且对于在原单位和个人参保的类型上有问题。因为既然在原单位参保和个人参保的基础上,如果有单位接收且签订了合同的,应由现单位履行续保和劳动者共同缴纳的义务。
4、可将附件(一)、(三)进行综合拟订,加以适当的添删调整,尽量多结合各法律条款作合法的拟定,第6点值得支持。
以上回答为个人意见并综合了莹姐、房阿秋等的讨论,仅供参考,我并非专业人士,回答中定不全面,请认真咨询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合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