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麦麦 2014-05-05 15:51 回复 赞(0) 1楼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该员工非工伤,相关医疗费不需要企业支付,但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还是要支付的。可结合法规及企业管理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