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某员工进公司安保部,讲好试用期为一个月,一个月试用期到期时发现不适合在安保部工作,考虑到他本人具有其他技能,经本人同意,想安排他到机修车间。因为是到另一个新的部门,问: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一个月?
另外,目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制度规定,试用期最长为多久?是不是一个月试用期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两个月试用期签订两年劳动合同?
木冰子 2014-05-07 07:55 回复 赞(0) 1楼
按照劳动法,试用期最长6个月,但需要至少签订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来说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延长,但建议你们签合同的时候尽量签3年的合同,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时间,观察员工是否适合你们的岗位。我们公司目前是签的三年,和劳动者签合同时也会说明试用期是3-6个月,一般员工3个月表现不错就会转正,如感觉不合适,会延长到6个月。这是可行的。因为不违反劳动法,所以你要清楚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几年的,然后才能判断延长1个月的试用期是否合法,
以下是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条文,供你参考,基本上回答了你的提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