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05-07 11:55 回复 赞(0) 2楼
一.按你所述的情形,我判断案例属“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如是劳务派遣则不存在后面所提的二个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特殊性有: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不得约定试用期,3.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4.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5.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6.可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二、【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非全日制用工除了上面所说的特殊性,则其他方面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是否需要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一词属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第三种即授权性规范行为模式,即授予当事人可以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一般用“可以……”或“可……”来表述,当事人是否行使这种权力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因此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应视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形,企业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是否适用工伤及处理原则】
既然是劳动关系,则发生工伤企业肯定要承担责任,所以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但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当地已办理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则企业无法再为其重复办理,建议办理雇主责任险以规避工伤理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