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季秋 2014-05-07 22:59 回复 赞(0) 1楼
首先,这个事故属于工伤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是在正常工作过程中造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已进行认定申请后对于治疗期及康复期间的住院费等,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治疗还未终结,不在医院住院而只在是每天到医院治疗晚上回家住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之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如果职工不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建议未达到治疗医院未开具出院进行康复治疗证明前,尽量别离院自行处理;因为社保机构会有监督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核查,本属住院治疗性质的,却因自己处理方式不当发生改变应为不值,本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用人单位就会不予承担;但经医院开具出院证明后需要往返进行康复治疗所产生的此类费用,单位应予承担。
而对于治疗期间不能上班享不享受单位的全勤奖及各项补助来说,能享受单位的全勤奖及各项补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3、64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另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对政策的执行有所差异,详细处理还请咨询当地政府部门为准;并与单位作好沟通协调。本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恐有遗漏还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