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入职谈薪酬为年薪(例如20万,但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为月薪12000元),公司与员工约定年薪三七开,即年底30%,日常每月合计发放70%。(未有书面材料)。同时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员工手册)上规定未到年底员工离职,年终奖金不发(即年底30%不发,普通员工年底十三薪不发)。年底这部分收入是非公司账户打入员工个人账户。
问题1:员工自己提出离职,是否可以要求按工作时间比例拿回年底的30%部分或者十三薪部分?
2:公司辞退员工,员工除了离职通知金及补偿金外,是否可以要求拿回年底的30%部分或者十三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