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结束后,仍然不能返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且未到公司履行相关解除手结,待累计月数达到后,是否可以进入第二个医疗期?比如12个月医疗期,累计时间是18个月,那么第19个月开始是否还可以在第二个19个月的周期中休医疗期12个月?
现在解除合同是否违法?
给予1年1个月的补偿是以08年1月开始计,还是需要将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
是否需要按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予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该费用是以实际工资额支付还是参照补偿标准给付?
缘如影 2014-05-13 16:40 回复 赞(0) 1楼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另外那个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期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这个标准,个人认为是参照补偿标准的,其实也就是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工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