莹润冰清 2014-05-13 12:15 回复 赞(0) 1楼
以下,是借用谢阳律师的观点来回复你这个问题:
1、合理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只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工资,而类似于“销售提成”、“业绩奖金”这种根据实际业绩和表现才能核算出的薪酬项目,不应当计入加班工资基数。理由是,加班工资的性质是一种工时薪酬,与工时没有必然联系的工资科目不应当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HR应当查询当地的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按照当地规定和政策执行。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为例,职工的工资基数,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4) 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可见,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来确定职工日工资基数和小时工资基数。这样就可以来确定该员工加班工资的基础薪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