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09年3月10日入职,未签合同,未交保险。2014年2月26日辞职,4月24日提出仲裁申请:1、补交各项保险;2、经济补偿金;3、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问题:1、未签合同期间(2009年4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双倍工资的诉求能否以超过仲裁时效来应诉?
2、对于未交保险的诉求适用仲裁时效吗?
不知表达的清楚否!
子墨 2014-05-14 10:44 回复 赞(0) 7楼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适用于27条最后一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社保未缴纳,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单位不执行,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追诉时效一般为2年,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如劳动者2年内不举报、投诉,也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查处。其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经济补偿金根据员工司龄来计算··
S_1344053227 2014-05-14 09:09 回复 赞(0) 2楼
问题一与二超出2年仲裁时效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