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部程序上讲,同意4楼意见,部门经理不能代表公司,毕竟那个是合同书,上面有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有没有单位盖章?没有就不算数。
从劳动仲裁的角度,如果劳动合同正常签订、社保正常办理、工资正常发放了(包括加班工资),那企业就没有错。你可以辩称从法律角度,双方的协议若要生效,必须是劳资双方盖章或者签字,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没有盖章、法人代表没有签字,同时企业没有向部门经理出具授权委托书,所以合同书不算生效,部门经理签字只能代表部门经理知道这个事情并向公司上报,公司正在走内部审核流程之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