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labella 2014-06-04 15:24 回复 赞(0) 7楼
不能
夏榆 2014-05-14 14:37 回复 赞(0) 2楼
员工领取的失业金与获得的经济补偿是不同的,不能因为员工领取失业金而不支付经济补偿。
1、支付方不同:失业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属于社会保障体系,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领取条件:领取失业金要参加失业保险,并且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领取经济补偿要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件。
3、支付金额的计算:失业金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确定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在失业期间,按月领取,月领取的金额由当地政府部门确定,并且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会支付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确定支付金额,并且有支付上限。
4、领取的最高时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