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2012年7月到公司上班,2013年1月公司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每月实际领的工资是3000,但合同上签的“基本工资”是1200,在2013年8月公司没理由的把员工辞职了(当天通知办离职,并没提前一个月告知且无任何经济补偿)。
经工商查看,该公司无营业执照,员工在这公司所做的工作就是为公司下面十来个门店(也就是这个老板拥有十来个私人门店,全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存在的且大部分都不是老板的名字,都是他朋友或亲戚的名字来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员工去劳动仲裁时说明了情况,但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说这种情况是无被告单位,不受理。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例如:未签合同的补偿,未交纳社会保险,未提前告知辞退且无补偿,未支付加班工资(都是单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