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职工与单位签订3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岗位试用期1年,1年后,单位领导认为他不适合担任该岗位,想辞退他,但员工不同意,请问正常应该怎么操作,如果单位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那要赔偿多少?
千与千寻333 2014-05-22 16:42 回复 赞(0) 1楼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见下: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所以,按你所描述的案例,企业要想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进行转岗培训,仍不能胜任者才可以解除。当然这里厕所不胜任工作,需要有证据,企业应该制定了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见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