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米可 2021-04-27 16:39 回复 赞(0) 10楼
没有犯错,何必要如此做呢,难道人家在你公司做了这么多年了,你才发现该岗位可替代性强?你看看这个就知道违不违法了,就算不违法,你们公司也忒缺德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紫色2009 2014-05-27 14:52 回复 赞(0) 2楼
首次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目的就是通过协商、赔偿的手段达到劝离的目的。用人单位需要做的就是:
1.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3.员工离职申请表是衡量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之一,如果企业没有违规或违法事实,属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反之,即便是员工自己提出离职申请,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是赔偿金。
4.双方要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千与千寻333 2014-05-27 14:03 回复 赞(1) 1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在第42条规定的不能允许范围内。所以此案例的关键是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明确以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最终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