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开始就说明允许最长时间请一年需要修改 这样不利于管理员工 不可控的因素太多了 可以制度上就是按照国家的标准 其他的产假完毕之后有特殊情况再请假
第二 产假工资如何支付的?因为我们是只发放基本工资 剩下的产假工资需要等员工产假结束后再报 然后给员工 这样有一笔工资牵制 员工换单位之后在新单位报生育津贴的话估计想来也麻烦 所以至少能撑到产假回来 多少可以做了交接
第三 如果产假结束后直接不来上班的问题很普遍 我觉得制度里面可以做一条特殊说明或者合同里面特殊约定 对于产假到期没有任何联系的算旷工 几天就按严重违纪开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