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水平舟 2014-06-13 10:03 回复 赞(0) 2楼
不要解除原合同,如原合同只签了一次的,就从调去新公司的日期再签一份时间长的合同(但累计不要越十年),因再签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说到这里为什么有些公司签了合同又不给一份员工的好处了(不给员也没有关系,最多只能说签了合同没给员工的少影响,引不起什么大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合同。
无固定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详见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顺水平舟 2014-06-13 09:47 回复 赞(0) 1楼
1、是否单位名与法人代表都变更了,是就属于劳动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重新签订。
2、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原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算买断了工龄。但这种买断仅指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计算带薪年休假时仍应当连续计算。
4、有条件就补偿,但一般的公司不会去补这个,但员工如有这个意识,就增加之前的年限或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当然没意识的就随你的意签,不补也行的话就顺其自然,真正走上争议的时候就再补也行,就看你们怎样协调来处理,但你们心里有底就会衡量来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