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水禅心R 2014-06-17 16:08 回复 赞(0) 2楼
这个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执行就可以了啊,你不用太过纠结,主要思路可采取以下方法:
1、病假:如果别人有符合规定的病假建议书,那只应该安排别人休息,但是,对于病假的医疗期是有规定的,如果超过了医疗期,公司有权利要求本人回工作岗位,如果不回,可以按公司的考勤制度进行处理;
2、产假按生育保险进行处理就行了。这个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供参考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