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冬晴 2014-06-28 08:39 回复 赞(0) 3楼
你这个涉及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新用人单位应支付从5月8日到6月26日期间的另一份工资(应双倍给,但应实际已支付一份工资)
员工一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劳动合同缴社保,虽然4月份是你的问题在别的单位有劳动关系,此新单位有权拒绝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的或签第二份劳动合同,但它都没有,责任还在新单位。
LS瑜 2014-06-28 08:28 回复 赞(0) 1楼
1、前公司濒临破产,员工全部放假,并6月社保已经不交了,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已经自离了。这样不会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如果你还想要回前公司的经济补偿金,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你不利;
2、你从4.8入职到6.27才签合同并以6.27的日期,也就是从4.8开始你们已经实际发生了劳动关系,只是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和你签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一个月后至十二个月中是要给双倍工资的。那么你们实际发生劳动关系当月公司就应该为员工购买社保,所以你说是否可以仲裁,我的回答是可以的。但是你要平衡你前公司的工龄和经济补偿,如果现公司不知道你是双重关系那就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