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超 2014-07-02 17:04 回复 赞(0) 4楼
第一: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满足解除程序。
第三: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解除条件,
第四: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HRwuyin 2014-07-03 08:57 回复 赞(1) 5楼
长风逐日史立华 2014-07-02 16:52 回复 赞(0) 2楼
1.试用期的评估,应由直管经理负责,按照直管经理的评估结果为准。
2.有些东西,很容易用试工期考核责任书就能说明出来,有些则是很难评估出来的,比如谈判能力,这点虽然可以用成单率考核,但一个周期内成几单算达标呢?未达标的一定是不合适吗?我认为不是,试用期是评估的是员工是满足工作的能力,能够简单量化考核的,就量化考核,无法量化或者量化不能真实反映员工能力的,要根据直管经理意见做判断。
3.今天我接待了一个知识产权的销售经理,带着她的新员工来的,由新员工和我谈,这也是一种考核,成交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所以用成单率无法判断一个人的能力,但你谈判的时候,直管经理可清楚的感觉到,谈判员的思路和对方的衔接程度,有无错误理解,有无适当表述,都能评价员工的谈判能力。
4.用人本身就存在风险,因为人是变化的,今年他是好员工,明年也许就不适用了。试用期是一扇大门,过于严苛和宽松,都是一种风险。做好、做细、做适合的评价体系才是最重要的。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