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各位,现在我遇到一个这样的问题,请问劳动法里有明确规定员工合同期满续签合同不及时企业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吗?
如果有,是怎样的赔偿呢?续签期限是怎样的呢,一定要在员工提前一个月与其续签吗?
比如,某员工是2011.3.2—2013.3.2的合同期,我是不是一定要在2013.2.2的时候就一定要下达续签合同的通知事宜呢?
但是我去劳动局了解了下,劳动局说劳动法未明文规定这样处理,这一块规定有些模糊。。。。那我现在该怎么处理呢??现在这位员工的续签合同超期一个半月,并去劳动冲裁了,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呢?急急急!!!高手们支招啊~~~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