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深圳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公司的运营和销售业务。
北京母公司从此只负责研发,运营和销售划到深圳。
公司打算将一批在北京入职的运营和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主体为深圳公司,工资由深圳发,社保在北京缴,工作地在北京。
请问老师,实际能这么操作么?
问题1:个税在深圳缴,对劳动关系在深圳,工作地在北京的员工有没有不利影响?(会不会存在因不能提供在北京的纳税证明影响员工的某些权益)
问题2:北京缴纳的社保,深圳发工资的时候是否允许做税前扣除?
问题3:有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解决运营和销售人员劳资关系从北京母公司剥离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