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今天的案例《未给员工签订合同、购买社保,怎么处理?》,其中解析这样阐述:在实际操作中,HR能做的,就是尽量不要给员工留下如录音、同事的证言、工资条、解除劳动合同、考勤表等证据,防止员工以没缴纳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
这个观点我不能苟同。个人认为,这种解析会给初入HR的同行们以误导,可能会使其将来走上帮助企业违法、损害员工利益的道路。这是个很危险的信号。
之前,在三茅以往的学习观点中也有过不少争执——HR应该维护企业的利益还是维护员工的利益?有些说应该维护企业利益,有些说应该维护员工利益,当然多数还是觉得应该平衡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
我一直在深思,到底HR的职业道德修养应该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