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说有位员工是2006年1月1日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限是2009年1月1日.如果说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补偿呢?
2.还有如果说和这位员工有订立培训协议,如果没有做满3年就离职的话,需赔偿培训费用.在没有做满3年的时候有另一家公司已经和这位员工签了劳动合同,那我们公司该怎么做呢?
3.怎么样能灵活运用如果解除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2008年1月1日后续存的劳动合同呢?求详细的解答,谢谢各位了.
sera倩 2014-07-11 09:35 回复 赞(0) 2楼
1.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补偿。
2.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培训协议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如果协议中有明确指出在服务期内离职需要进行赔偿的话,则根据协议进行。(全额赔偿还是进行所服务年限进行折合赔偿)。在这其间员工与另外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可以看出:一、对你单位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有理有据)二、单位告诫员工但员工拒不改正的。如果单位有做大其中一点的话,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给赔偿。
3.不管是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或者是2008年签订的合同,单位按照劳动法相关条款来进行赔偿。如果员工合同跨越了08年这个节点,则分段来进行赔偿。
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