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职工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签(无岗位),职工收到通知书后告知单位其怀孕(有证明),所以单位将合同延期至哺乳期满,但职工的孕期因意外提前结束,是否视为合同自然终止,或是只能双方协商解除?
流音桥 2014-07-11 12:48 回复 赞(0) 3楼
1、三期的合同期顺延无需操作,效力上视作自动顺延。
孕期意外结束(讲通俗点流产),意味着自动顺延的时间相比原来的至哺乳期满有所变更。当然,孕期结束了,我们也有其他的情况要一并考虑。
2、流产发生后,医院一般开具专门的证明(上海市有一种几联的《医学生育证明(流产专用)》)。同时,还要确定员工是否属于计划生育内(通俗的讲就是有没有办理准生证),如已办理,流产可享受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未满四个月享受15天,满4个月享受42天;若未办理,只能按照计划生育假来处理。在这些假期结束前,劳动合同依然不能终止。
3、同时,员工也可能根据医院要求,进行一定时期的休息,甚至会请一些病假,那么,医疗期内也是属于要顺延的情况。
4、支持2楼的说法,如果单位无法忍受上面这几种情况,想要速战速决的,那么最稳妥的方法还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仍然支付,同时保留好双方确认的书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