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有一位2000年进厂的员工,合同到期日是2014年9月份,到合同到期时我们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怎么补偿呢?
2.2008年以前进厂的员工如果在2014年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以前的需要赔偿吗?
3.因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实行的,实行之前好像是合同到期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补偿的吧,求详解,谢谢!!
4.还有一点就是在2006年签的培训协议的话,规定是要做满到2010年才能离职,如果说在2010年前就离职,且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离职就和其他用人单位又重新订立了劳动关系,如果说对我们公司有造成损失,那其他用人单位需要赔偿吗?因2006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