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员工脚粉碎性骨折,已认定工伤,拆了钢钉后在还没有痊愈的情况下,自行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现出现不适,要求住院,要公司付医药费。
请问:
1.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垫付医药费么?
2..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没有出结果,首次医疗费用未报销的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直接入院继续享受工伤医疗报销?如何办理?
3.是否需要先申请旧伤复发备案才可以入院享受工伤医疗报销?如何办理?
流音桥 2014-07-14 10:57 回复 赞(0) 1楼
1、无论如何,先安排职工住院就诊,理由有两项:(1)采集证据,无论员工出现不适是否真是工伤复发,作为单位或者个人来讲,都有举证责任,医院的诊断结果是重要的依据。(2)尽早治疗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来说,都是利大于弊,我们务求先将病情控制,后面再来算账。否则,真是工伤复发,单位又因为各种纠结延迟治疗导致恶化,那单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先安排职工就诊,至于医疗费方面,单位可以先垫付。(实在不行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追索)
2、密切关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以及医院诊断结果:(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结合《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条款,核算工伤保险待遇。(2)跟踪医院诊断结果,密切关注会否造成伤残等级提升,以及后续的医疗费用是否能够继续通过工伤保险处理。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工伤待遇。因此,还是我说的,医院的就诊记录是重要凭证。
4、目前HR的工作除了上述需要跟踪医院结果之外,还要跟踪工伤申请结果,加快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费用申领,充抵公司之前垫付的医疗费用。
5、多联系沟通当地工伤行政管理机构,包括手续怎么办、要准备哪些材料等等。因为可能存在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差异,现官不如现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