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里面比如合同期限,试用期时间,发薪日等内容是空白需要填写的。这些内容大家公司都是由谁填写的呢?是否有法律规定呢?下面的说法,你们更支持谁?
A:应该由人事专员依据OFFER内容告知员工,由员工本人写上。(理由:员工本人填写对此更清楚,且是本人笔迹,有利于认证。)
案例:有公司发合同下去,只要求员工签名,员工签名后交回。事后产生仲裁,员工拒绝承认,里面内容非本人所填,结果判员工赢。
B:应该有人事专员本人代表公司填上,只要求员工签名即可。(理由:公司做为甲方,是合同的发起方,理应负责合同内容的完备,而劳动者对此并不知情,当然无需填写。)
案例:另一起争议,员工对此异议。公司表示自己本人签了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即该合同合法有效,结果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