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2011年12月入职公司,但是因为自己的失业证没有办理好,所以没能办理招用和社保,(当时人社局办理招用要求本事户口的,必须有失业证才行)直到员工2012年6月拿到失业证才办理的招用和社保,合同也是从2012年6月开始签订到2015年6月。
上个月给员工补交了社保,需要续签一份合同,不知道是从2011年12月签到2012年5月?还是应该从2011年12月签到2014年12月?还是从2011年12月签订到2015年6月?
怎样签订员工才不会问我们要2011年12月-2012年5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需要约定试用期吗?应注意哪些方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