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是冷冻食品生产加工型企业,人员规模1000人以上。
现有一名员工,2012年入职,即将进入产假。从2014年1月开始连续请病假。5月之前的考勤管理规定,病假工资标准是:1、连续集团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集团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3、连续集团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集团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集团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这部分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实施)2014年5月之后,公司新颁布的考勤管理规定,病假工资,整月病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产假,在职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准生证的,有公司按月支付其基本工资。没有产前假工资的规定。 她一直请的是病假,所以按照病假发放的病假工资。现在职工有异议,认为考勤管理规定违反劳动法。
现劳烦各位牛人解答一下,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病假、产假违反劳动法吗?女职工产前工资应该怎么发放?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