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 2014-08-06 09:04 回复 赞(0) 1楼
竞业协议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全员签竞业,无非是给老板一个心理安慰。
竞业协议起效时间:竞业协议起效时间是从员工离职开始起效的,所以一般竞业协议都是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签订。如果说老板的意思是要求员工在岗期间对公司业务内容等有保密要求,则应该签订保密协议为劳动合同附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补偿金标准好像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政策不同,具体需要楼主好好先查询下当地政策,再参考其他地区的文件制定。摘录几个地方文件共参考:
1、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2、北京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第39条规定:用人单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δ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λ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数额不得少于该员工在企业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二分之一。
3、浙江省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2008修正)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4、深圳市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