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有一员工8月8日提出辞职申请,申请8月9日就交接手续离职。但部门负责人觉得按劳动合同法提前一个月申请,且工作需要在8月30日才能交接。这种情况下,员工觉得他就是没心情再做下去,就想着办好离职就走。8月9日在没有告知负责人的前提下,没有来上班,后经负责员工关系的HR私下联系,要求8月11日来请假,可与负责人再三谈,能否得到负责人同意离职。但负责人坚持8月30日离职,可以让员工请假一周,但员工不同意写请假条,就是要离职。最后,员工交出员工卡就走人。负责人通知员工关系的HR,按旷工来解除劳动合同。现存有疑问:1、员工未提前三十天离职,如果工作允可,企业可否同意其办理离职手续,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2、现在员工也来谈要求立即走人未得到同意后,交出员工卡后,立即离开未到岗上班,这是否可以按旷工来解除?